校園開放使用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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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

第一條    依據臺北市政府98年6月30日府法三字第09834868100號令發布之「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第二條    本校為發揮校園使用功能,提倡正當休閒活動,以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特依「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」之規定訂定本辦法。 
第三條   本辦法適用範圍,包括本校各類運動場、球場、活動中心(含禮堂)、游泳池、教室、演藝場所及會議室等區域(以下簡稱校園場地)。但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,不適用本辦法。 
第四條  校園場地之使用,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;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:
 一 學校教育活動。
 二 體育活動。
 三 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。
申請使用校園場地,不得為營業行為。但經本校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 
第五條  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,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。但經本校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,毋需申請。
申請時,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並檢附相關文件,送交學校許可:
一 申請人之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居所及電話號碼。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,除前開資料外,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。
二 使用場地之目的、方式及起訖時間。
三 活動內容。
四 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、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;其內容、張貼地點及方式。
五 使用場地所需搭建臺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。
六 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。
前項申請經本校許可,申請人未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場地使用費、保證金、切結書及其他費用者,不得使用。
校園場地辦理活動之主辦單位為教育局、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本校自辦者,免繳使用費、保證金及其他費用,其餘本府所屬機關(構)免繳保證金。
第一項許可處分,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,並以本校為受益人,投保火險、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。 
第六條 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不予許可使用;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,得撤銷原許可處分:
  一 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各款之規定。
  二 有第十七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,未逾一年。
 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申請人前曾有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事,於一年內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,且經管理機關撤銷該許可使用處分者,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。 
第七條  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,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。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,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。
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,每期以三個月為限,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,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。
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、每次二小時為原則。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,本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。 
第八條  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:
     一、 上課日:上午五時至七時、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。
     二、 週休二日及例假日: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。
     三、 寒、暑假: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,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,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。
     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,得由本校視實際需要調整,並於調整日七日前,於網站及門首公告。 
第九條    本校因施工、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,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,得暫停開放。前項情形,本校將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,於網站及門首公告。 
第十條    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。
第十一條    申請人辦理活動,經本校許可者,得印製收費入場券,並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。
第十二條    使用校園場地時,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:
一 使用設備器材,除學校提供之項目外,其餘物品應自備。使用完畢後,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;其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二 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等必要者,應先經本校許可後,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。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使用漿糊、膠紙、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、地板及其他設備。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。
三 所攜帶之貴重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本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四 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。
五 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,應先經本校同意後,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。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。搭建與使用時,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,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。
六 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。
七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。
八 於活動結束後,應即將使用之場地、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。
九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十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。
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,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。如致本校遭受損害者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,本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,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 
第十三條    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,得於使用日三日前,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,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,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。 
第十四條    申請人取得許可後,無法如期使用者,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取消使用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。但已發生之費用,不予退還。
         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,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。若因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,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,不在此限。 
第十五條    活動結束後,申請人應於本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本校。如有損壞,應即修復,並負損害賠償責任;未修復者,本校得逕行修復。 
第十六條    於活動結束後,經本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、設備及器材等,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,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,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。
       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,本校將先自保證金中扣除,餘額再發還申請人,不足時並得追償之。 
第十七條    本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下列附款: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將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,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,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:
    一、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。
    二、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。
    三、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    四、未遵期繳納使用費、保證金或其他費用。
    五、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。
    六、有使用火把、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。
    七、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    八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。
    九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。
    十、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 
第十八條    本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,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,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。 
第十九條    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 
附表
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  單位:新臺幣
壹、活動中心、禮堂、演藝場所(已委託「世清股份有限公司」經營管理)
貳、游泳池收費金額〈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)
室內溫水池(已委託「世清股份有限公司」經營管理)   2,750元
其他使用費
         1、冷氣空調使用費每冷凍噸12元/時。
         2、場地照明按設施加收電費。
叁、室外網球場收費金額〈以1小時為一收費單位)
每面球場每單位收費220元,夜間按照明設施加收電費。
肆、教室收費金額〈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)
每間教室每單位收費220元。冷氣空調費用比照(貳)標準收費。
伍、會議室收費金額(已委託「世清股份有限公司」經營管理)
陸、運動場〈含室外綜合球場〉收費金額〈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〉
凡團體使用學校運動場進行活動或比賽時,每單位收費550元,夜間按照明設施加收電費。
備註:
一、本校依規費法提供場地,辦理校際教育宣導、協助事項、災害處理、緊急救助業務、提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事項,得免收、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。
二、本校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時,每週應提供十分之一以上時段,優先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,相關費用應減收二分之一以上。
三、身心障礙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場地時,如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,本校得廢止原許可處分,已使用者並應補繳減收之費用。
四、本附表之收費基準各項收費(場地費、冷氣空調使用費、照明使用費等),係以單位時段為收費單位。使用未滿一單位,仍以一單位計算,當日連續使用時,從第二時段起,以小時為收費單位。但未滿一小時仍以一小時計算。
五、長期使用之場地使用費,本校依實際狀況酌收七折以上之費用。
六、保證金金額,室內場地以新臺幣5,000元,室外場地以新臺幣10,000元。
七、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,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,本校依收費標準,收取相關費用。
八、申請使用游泳池,另依下列規定辦理:
      (一)申請使用游泳池以團體為限,並應有合格救生員執行安全維護工作,救生員未到場時,不得使用。
     (二)如需重新換水則加收水費,金額依水錶度數計算。
     (三)使用游泳池舉辦活動出售門票者,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百分之五。
九、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並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,每次須另加收15,000元,但因公益需要或特殊情況經本校許可者,得免予加收。
十、本校內社團於假日借用本校場地辦理活動其費用亦得減半優待之。並可免收保證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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