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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製作「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」中、 英、日、韓文宣導單張(如附件1-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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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 一、依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21日衛授國字第1140760779號函暨 本局114年3月3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075245號函(諒達)辦 理。 二、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,任何人 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 菸品(加熱菸)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,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 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。違法輸入之業 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;旅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 入境者,處新臺幣 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。 三、為強化向國人及非本國籍入境旅客宣導「禁止攜帶電子煙

或加熱菸入境」,請協助運用旨揭宣導單張及電視牆、佈 告欄等多元管道廣為宣導。若有任何疑問,請洽衛生福利 部承辦人許庭毓先生(電話02-25220888 轉609)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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